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2〕2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二)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后,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盖章受理。
三、专项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2.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3.《办法》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
(二) 企业应按资产损失类别将上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编排页码。
(三)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料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要求的,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盖章受理。对于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应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