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建立重点救助长效机制,对8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救助金,每年救助人数不少于1000人;市、区(市)要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做好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加大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救助力度;将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要积极开展关爱助老活动。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为“空巢”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活动。
4.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国家供养制度。建立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免除农村老年人各种社会筹资、筹劳义务。尝试建立政府为纳入低保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优抚对象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空巢失能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健全完善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1.加强医疗惠老制度建设。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要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给予个人缴费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个人缴费减免为15元;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个人缴费减免为75元。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免除其中70岁以上老年人和69岁以下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的参合费用;减免60-69岁未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50%的参合费用。其免交的费用由区(市)财政承担。适当提高老年人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断降低老年人看病成本。优先做好对特困老人、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医疗救助工作。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及村(居)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至少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查体,每季度为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教育。
2.提高老年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建设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区(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根据老年人的医疗需求设立老年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扶持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养老机构要设立配套的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到“十二五”末,老年人建档率要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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