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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大力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着力加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水平,积极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升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统筹城市与农村老龄工作,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推进力度。优先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优先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优先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采取政策扶持、税费减免、资金奖励、运营补贴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增强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优化老龄事业发展环境。

  3.坚持整体推进与创新发展相统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促进老龄事业在城市与农村及各个领域统筹发展。解放思想,求实突破,推动老龄事业创新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养老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逐步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在积极争取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到2013年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倡导老年人购买“银龄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2.健全养老补贴制度。按照保障重点与普遍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健全完善高龄补贴制度。从2012年起,按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有条件的区(市)、乡镇(街道)可将发放范围扩大到70岁以上老年人,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组织对老年人实行福利供养或发放多种形式的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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