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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基层局应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齐全性,申报、备案事项的真实性,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加强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核。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准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报告格式及相关要求。
  五、重视推广,加强审核,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各基层局要总结2010年度推广关联交易网上申报的经验,敦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 号)要求如实申报,促进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双项提高。对需要提供同期资料的,应要求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 2 号文的规定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各基层局在企业申报结束后,要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以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量大的企业为重点,强化申报质量审核。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调整。
  六、继续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规范中介鉴证服务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对税收征管的补充作用,适应当前征管的需求,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大力引导、鼓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积极推广中介服务,除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外,对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推广。思明区局、集美区局要力争委托中介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的企业占应汇算企业的比例比去年至少提高5%以上,其他各局提高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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