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1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体现,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直接体现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质效,为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及早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提高汇算质量,堵塞征管漏洞,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
二、 全面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努力提升培训深度和广度
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内外兼修,外部辅导内部培训同时进行。市局将组织税政人员及管理员的全员培训,各基层局亦应采取措施,总结经验,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辅导。一是宣传辅导方式要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纳税人。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纳税人学校,定期召开辅导培训,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汇算辅导,开展纳税人订单等专项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了解申报流程,提升培训深度和广度,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二是辅导内容要有侧重点。除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外,对变动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系统新修订内容、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跨年度确认所得及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重点宣传,做到广而告之,不因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而影响汇算质量。三是重点行业重点宣传。对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非营利组织、亏损企业等进行专门政策辅导,归集行业税收政策,面对面提供专项服务。
三、认真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申报、报备、审批工作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报备、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