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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最迟应在4月30日前按《公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汇总表》、《专项申报汇总表》及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上述《汇总表》应在5月5日前由分支机构报送总机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所属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清单申报汇总表》、《专项申报汇总表》,据实汇总并与年度纳税申报一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附件3)。实行电子申报的总机构纳税人,与年度纳税申报一并附报相关《汇总表》(附件1~3)后,应就本部及不纳入就地预缴范围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属于专项申报范围的资产损失,按《公告》第二条规定报送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及其他申报资料。
  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受理、流转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专项申报纸质材料后,应对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经过初步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盖章受理办结。对企业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企业拒绝改正的,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纸质材料后,《专项申报汇总表》一份退还企业,另一份与其他申报资料及时移交税务管理岗进行评估、核查、归档。
  五、申报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完成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按期申报确有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适当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六个月。
  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于3月1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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