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九条规定应实行清单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
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76号)规定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清单申报汇总表》。
《公告》第八条所指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核销管理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二、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十条规定应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及要求如下:
(一)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年度纳税申报采用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5月31日前报送纸质《专项申报汇总表》。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按《专项申报汇总表》列示的大项分别提交,详细阐述大项、小项、逐笔资产损失发生时间、会计损失处理时间及核算科目、发生损失具体原因、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残值或处置变价收入、清理费用等情况。涉及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的,应说明以前年度及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三)对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整理汇集,与上述《专项申报汇总表》、《申请报告》一并装订成册,封皮标示企业名称、申报时间以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材料”字样,所附资料均需按顺序编排页码。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会计核算资料以复印件报送的,须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