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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实施意见

  (十三)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十日内,必须向国土资源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国土资源局以此进行“证地复核”,并将用地者是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在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内开、竣工以及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依法用地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局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未能按要求建设的,用地者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交违约金。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查验合格通知书的,不予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和发放房产证。
  (十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查处囤地炒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依法坚决查处,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已确定土地用途的用地等囤地炒地行为,相关单位要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十五)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缴清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的,土地受让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证明资料,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十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登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经抵押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手续。同时,抵押权人应加强对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监管。
  (十七)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开发房屋预售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对土地出让价款未交清、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和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局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八)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在审查前,要在线查询国土资源系统所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发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通过竞买资格审查。还应要求竞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十九)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完善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竟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定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建设主管部门、工商、金融及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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