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宗地规模和工业项目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企业厂区绿地率不得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七)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八)加强建设用地转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到喀什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开转让。禁止“炒买炒卖”土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严格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凡违反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违约、违规责任。经依法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转让价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下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落实土地出让公开制度。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十)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用地者需另行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土地成交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宗地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宗地按200-500万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竞得人按约定期限开发建设完毕,并经出让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未能按要求建设的,履约保证金抵交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不计利息)。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重新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60%的首付款,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金,受让人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