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局有关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市审计局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加委托审计的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审计结果失实的,由市审计局取消其从事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喀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装修改造和信息工程等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支出预算;
(二)对发改部门编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就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审核、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四)对项目建设实施投资评审;
(五)核查项目建设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六)实施项目建设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支出预算是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五条 对于未纳入预算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请款在先、办事在后、规范程序、简化手续、严格标准、压缩支出”的原则执行。
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前1个月提出资金筹集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各类项目资金需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项目前期有关合同书和成果资料;
3.达到招标标准的须附招标完成证明和中标通知书;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项目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及概算批复(首次请款时提供);
2.招标完成证明和中标通知书;
3.监理、施工合同及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证的工程进度确认清单;
4.开工报告、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设备、服务采购费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购申请报告;
2.有关合同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投资计划文件(首次请款时提供);
2.招拍挂公告、国有土地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金上缴非税票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乡镇和国土共同确认的征地调查报告;
3.与征收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复文件和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
4.涉及房屋的,需提供有资质房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树木补偿费、育林基金、植被恢复费需林业部门提供总表和明细表;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款项时提供的所有复印资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资金时须在当月10日前报送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首次请款时),填列《喀什市项目支出资金审批表》一并提交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统一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审批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4.财政部门根据批示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已完成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已竣工验收未决算审计项目按合同总价的80%拨付资金;完成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按决算审计价扣除预留质保金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请款手续,由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到财政部门办理。
第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单位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的原则,收款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必须与合同约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