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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单位申报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阐述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等。
  (二)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
  (三)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
  (四)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安监等事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其它说明材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发生时由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涉及设计单位的,须设计单位一同确认。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核定现场签证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经市审计部门确认、备案和审核;涉及超概算的,再送市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现场签证的确认、备案和审核办法,由市审计部门另行制订。
  项目单位申报现场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阐述现场签证的原因和责任、现场签证的内容和现场签证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等。
  (二)现场签证文件。
  (三)因现场签证造成的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
  (四)其它说明材料。

  附件九: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计监督程序,促进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喀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单项超过30万元(含)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审计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四条 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单项小于3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价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般由建设单位予以审核后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视情况进行抽查审核,累计超过原合同价5%的建设单位报市审计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 市审计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逐级审核:由审计小组赴现场见证审核确认后提交投资审计科、法制科、局领导逐级进行审核,确定工程造价。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送市发改部门提出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涉及工程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单项超过30万元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审计局派员见证,市审计局根据工程类别具体情况派专业人员(含房建、市政、道路、水利工程各类专业造价师)到场见证。
  第七条 对于重点工程项目(含应急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在不影响工程进展的同时应及时到市审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先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无特殊原因审计局应在14日内予以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阐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原因和责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和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等。
  (二)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
  (三)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成的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
  (四)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安监等事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其它说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备案事项的办理一般应给予明确意见。发现审核备案事项中存在需要解决或必须明确问题的,市审计局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未发现问题的,签署“已备案,并入结算审计”意见,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可。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文件将作为结算依据,产生的实际工程造价待结算时一并审定。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60日内编制竣工结算、决算书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在接到工程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后,60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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