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化程序的要求,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和招标方案合并审批;其中,一般公共性房屋建筑或投资规模较小的援建项目,可根据前期工作深度将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一同审批。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安居富民、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等涉及民生领域的打捆项目,已列入国家批准总体对口援疆总体规划的,视同立项审批;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涉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做初步设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劳动就业、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直接做实施方案;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林果业建设、畜牧业项目直接做设计方案;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粮食储备库、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直接做实施方案。
第三条 直接援建项目,由深圳前指备齐资料,按规定程序,依次向市发改部门申报审批,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四条 间接援建项目,由我市指定的建设单位备齐资料,按规定程序,依次向市发改部门申报审批,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五条 专项帮扶项目,由我市指定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报深圳前指,再由深圳前指会同深圳市相关部门审查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六: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条 根据项目所处建设阶段,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等三类项目组成。其中:
(一)续建项目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复、新开工计划已下达、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拟在下一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复、并拟在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前期项目是指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复、尚未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各类资金来源情况;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项目的前期费用安排、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内容;
(五)用于应对临时性项目的机动资金安排;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拟于下一年度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明确资金来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的安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已获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建议书已获批准,前期费用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方可作为前期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对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市发改部门提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七:
喀什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投资项目、地区投资项目和援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分别根据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地区发改委和深圳市援疆办下达的投资计划,扣除由本级财政先行垫付的前期费用后下达,所需资金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对应安排。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备齐资料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从当年市财政基建资金中安排。
附件八:
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按如下要求进行: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确因地质、水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由项目单位核定设计变更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后,送市审计部门确认、备案并审核;涉及超概算的,再送市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事项的,须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计变更的确认、备案和审核方法,由市审计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