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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投资政策、专项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自治区发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自治区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符合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的项目,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上报自治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上报自治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上报自治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报地区发改部门审批。
  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自治区发改部门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其中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地区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疆内没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可由丙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五条  编制规划、申请前期费及咨询评估等费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附件四:
  喀什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审批:
  第一条 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备齐所需资料,依次向市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二条 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市主要领导或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确定投资限额后,项目单位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工作,备齐所需资料后,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市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三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所需申报材料,市发改部门收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文件。其中:项目建议书审批为10个工作日,可研报告审批为2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为30个工作日。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研报告审批时,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发改部门可征求市稳定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五:
  喀什市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办法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深圳市对口支援我市项目资金的,按以下要求审批:
  第一条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按照《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使用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项目管理办法》,分为直接援建项目、间接援建项目和专项帮扶项目三类。其中:
  直接援建项目是指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前指)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我市“交钥匙”的工程建设项目;
  间接援建项目是指深圳市委托我市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安居富民、民生工程、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专项帮扶项目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外为我市提供专项帮扶的项目,具体包括深圳市为我市提供的规划编制、政策研究、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项目,以及深圳市为我市提供的干部人才培训、双语培训、就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等项目。
  第二条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援建项目,其审批按照喀什地委、行署《印发〈关于下放援疆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援疆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喀党办发[2011]18号)执行,由我市发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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