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其中利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利用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
(七)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文件;
(四) 按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 按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附件二:
喀什市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按以下要求审批:
第一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由国家发改委通过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方式安排,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自治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审批根据投资补助额度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地区及市发改部门进行。
具体按国家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04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地区发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已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凡已经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不再附送第二、三、四项材料,申请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单个项目申请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改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中央投资补助额度。
第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的项目,项目单位备齐资料,向市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自治区发改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它项目,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转报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批。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审批,需报地区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初审后转报。
附件三:
喀什市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
根据《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按如下要求审批:
第一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投资项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额度由自治区发改部门通过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方式安排,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资料,送市发改部门经地区发改部门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审批由自治区发改部门进行,具体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64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