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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单位应按其核定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项目资金来源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其核定的项目总概算是整个项目投资的限额。项目单位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决算不得突破项目总概算。

第三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是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安排和落实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投资项目、地区投资项目和援建项目的计划,按其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地区发改委和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管理;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管理,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两类。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安排,包括各种资金来源、各个投资方向和各个建设阶段的全部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于每一年度的下半年组织全市各单位编制,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具体编制方法和要求见附件六《喀什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使用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的规模,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并商市发改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经确定的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在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保证。市发改部门根据已确定的下一年度本级财政基建资金,经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部门征求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为续建计划、新开工计划和前期计划三类,分别用于安排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当年建设所需的资金。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喀什市政府投资计划的下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分别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组织建设。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还需按规定报上级发改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对项目计划的完成负主要责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工作并申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申报新开工计划。
  (二)项目新开工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标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待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预算审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后,及时组织施工。
  (三)跨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申报续建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采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和设备、货物的采购等,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招投标手续。工程主体与附属配套具备整体招标条件的,应统一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要求,按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单位应制订招投标方案,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选择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发改部门按照市政府采购的规定、采取定点采购的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公开招投标各选择三至五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作为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预选单位。各项目单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预选单位中自行选择,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社会经济实体发生的各类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任务和设备、货物的采购等,应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取得相关发票。相关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施工合同中应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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