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温室大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
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若国家政策法规有重大调整,本实施意见另行修定。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并延续至征迁完成。
附件:1、喀什市建设用地所需采伐林木补偿标准表(略)
2、喀什市建设用地树木补偿评估说明
附件2
喀什市建设用地树木补偿评估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按照地区林业局果树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对喀什市建设用地树木补偿评估的说明如下:
一、树木评估人员组成:在树木评估的现场清点过程中以下人员必须在场。
1、林业局评估人员不少于两名
2、乡镇政府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少于一名
3、乡镇林管站人员不少于一名
4、村委会人员不少于一名
5、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不少于一名,必须参加
6、林权持有人必须参加
树木现场调查表必须由以上人员亲自签名。
二、树木评估实施具体要求:
1、阔叶树技术标准:
具有独立、完整根系的一棵植株作为1个计数单位,分叉不计数,根蘖胸径2cm以下按苗木算。
2、苗圃和幼苗:苗圃株距不低于10-15厘米,每亩不超过5000株;幼苗一般情况下胸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低于30-50厘米,每亩2000株;按保持苗木经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
3、观赏树: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三、经济林合理株树
(一)常规性果园:
1、杏树、桑树,酸梅树、李子树、梨树、桃树、樱桃、巴旦木树、苹果树栽培株行距(3×4米),亩均56株。
2、核桃树栽培株行距(3×4米),亩均56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