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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因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四条 因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土地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发展用地、实物补助等方式拓宽安置途径。
  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收办公室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十六条 征收农用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相关乡(镇)提出方案,由市水利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总成本中。
  第十七条 涉及征收集体宅基地的,被征收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其房屋占地不予补偿。

第四章 征收房屋(农民)的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农民的住房参照《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参照《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一等耕地补偿基数的1倍,计1500元/亩计算。
  (三)树木补偿按照市林业局测算标准执行。
  (四)清真寺、坟、地窖的补偿参照《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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