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乡镇和市国土资源局汇同市征收办公室对拟征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七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九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市征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汇同市征收办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同市征收办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一条 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市征收办公室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征收办公室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自治区国土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的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按一等耕地补偿基数为1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20倍计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留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4.5万元/亩。园地、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渔池每亩补偿15000元,征收集体其他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