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依据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以质论价合理确定(参照附件一、附件二),同时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分配要求。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平均按每平方米1200元(五年不变,楼层系数另计);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的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整理等征收项目,征收人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安置房户型、面积,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市场运作的征收项目原则上由征收人予以安置。
2、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签协议先安置的原则,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安置房应按高低楼层搭配、朝向搭配的原则实行。老、弱、病、残人员应适当调整低楼层。
3、安置房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建设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六、搬家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偿
(一)搬迁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和附属物),原则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属期房,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和附属物),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初定24个月)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直至入住安置房。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或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载明地点一致且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相应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七、搬迁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不含入户调查时间和宣传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最高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根据奖励期限逐天递减,鼓励被征收人先签多奖。超过期限不予奖励。(具体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