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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有证据证实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规划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不予补偿。
  2、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后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3、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信访、财政、审计、工商、社保、民政、林业、公安、环保、执法、民宗、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6、受委托实施单位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7、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机构实施。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予;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条款之一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奖励和补助。
  五、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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