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信发〔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动“信用本溪”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0〕7号)精神,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委托本溪市信用中心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本溪银监分局、大连海关驻本溪办事处等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本溪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