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的通告
(本政告字〔2012〕第1号)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障市民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溪实际,现将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浓度要达到国Ⅲ标准,低于国Ⅲ标准的机动车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限期治理。
二、下列机动车要经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到国Ⅲ标准,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一)运营年满3年的各类客运机动车,包括客运机动车转为非营运的机动车。
(二)注册登记满4年的货运机动车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机动车。
化油器类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三、外埠机动车长期(3个月以上)在本市辖区道路行驶的,要取得机动车登记所在地或者本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路检、抽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五、违反本通告的下列行为,由公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