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反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公章,以红头文件上报。
6.办结。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督查部门要进行审查、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7.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二)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原则,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督查信息报送程序
1.信息收集。各单位要设一名督查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各有关方面的督查信息,筛选、整理、提炼出质量高、针对性强的督查信息。
2.审核签发。信息联络员整理出督查信息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领导签发,上报市政府督察室。
六、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运用,努力提高督查事项的落实效果。
(一)综合督查。各级政府要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定期收集整理督查事项,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至少督查一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三)进度督查。对规定落实的事项,督查部门可通过下发督办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任务进展情况。
(四)实地督查。对一些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可到实地对关键环节进行随机抽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掌握事项的实际情况,向政府领导如实反馈,督促有关单位加快进度,限期落实。
(五)重点督查。督查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重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的准备阶段、推进阶段和收尾阶段实施全程督查,确保重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