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和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0月)。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013年9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月-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要按照《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县(市)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要具备瘦肉精快速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