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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强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抽检,对经检测机构确认含“瘦肉精”的活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畜牧兽医部门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省外输入我市动物产品检疫、“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和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厂(点)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义务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使用快速检测卡对屠宰厂(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经检测机构确认,依照《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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