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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
  4.2 响应启动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供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卫生、国土、环保、防汛抗旱、城市防汛、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物价、服务业部门要做好物价稳定和商品供应工作。新闻宣传、教育、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建、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由军分区协调驻鞍部队,地方政府组织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地方群众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台风灾害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基本生活。
  城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城建、房产、交通、电力等部门通知高空、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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