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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6)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 县(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发生在本辖区的各种气象灾害,县(市)政府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县(市)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市、县(市)政府组织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市本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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