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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3 县(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鞍山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鞍山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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