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3 县(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鞍山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鞍山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