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12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津财会〔20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第38号)及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请人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
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3.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申请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作为财务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领证
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足30年,离、退休后由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会工作年限。
四、领证安排
1.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盖章确认,《申请表》可通过“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下载。
2.2012年3月5日-9日,申请人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一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申领荣誉证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