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2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超额、超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