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市环保局对各地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及关闭企业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市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261号);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和各区政府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