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京公治字[2007]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______________区(县)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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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姓名 │ │ 性别 │ │年龄 │ │
│ │ ├─────────┼───────┴───────┴──────┴────┴─────┤
│ │ │现居住地址 │ │
│ │患者 │ │ │
│ │ ├─────────┼─────────────────────────────────┤
│ │情况 │ 户籍地址 │ │
│ │ ├─────────┼───────┬─────────┬───────────────┤
│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亲属姓名 │ │联系方式 │ │
│ ├─────┼─────────┴───────┴─────────┴───────────────┤
│ │处置 │ │
│ │经过 │ │
│公 │ │ │
│安 │ │ │
│机 │ │ │
│关 │ │ │
│ ├─────┼───────┬───┬─────────────┬─────────────────┤
│ │处置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民警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 │公安 │ │
│ │机关 │ │
│ │意见 │ │
│ │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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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医生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卫生 │ │ │
│部门 │卫生 │ │
│ │部门 │ │
│ │意见 │ │
│ │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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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医生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 │初诊 │ │
│指定 │情况 │ │
│(急救) │ │ │
│医院 │ │ │
│ ├───────┼─────────────────────────────────────────┤
│ │接收 │ │
│ │时间 │ │
│ │ │ (单位盖章) │
│ ├───────┴─────────────────────────────────────────┤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