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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京公治字[2007]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______________区(县)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

                                          编号:

┌─────┬─────┬─────────┬───────┬───────┬──────┬────┬─────┐
│     │     │  姓名     │       │ 性别     │      │年龄  │     │
│     │     ├─────────┼───────┴───────┴──────┴────┴─────┤
│     │     │现居住地址    │                                 │
│     │患者   │         │                                 │
│     │     ├─────────┼─────────────────────────────────┤
│     │情况   │ 户籍地址    │                                 │
│     │     ├─────────┼───────┬─────────┬───────────────┤
│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亲属姓名    │       │联系方式     │               │
│     ├─────┼─────────┴───────┴─────────┴───────────────┤
│     │处置   │                                           │
│     │经过   │                                           │
│公    │     │                                           │
│安    │     │                                           │
│机    │     │                                           │
│关    │     │                                           │
│     ├─────┼───────┬───┬─────────────┬─────────────────┤
│     │处置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民警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     │公安   │                                           │
│     │机关   │                                           │
│     │意见   │                                           │
│     │     │                                (单位盖章)       │
└─────┴─────┴───────────────────────────────────────────┘
┌───────┬───────┬───────────┬──────────┬─────────┬────────┐
│       │处置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医生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卫生     │       │                                         │
│部门     │卫生     │                                         │
│       │部门     │                                         │
│       │意见     │                                         │
│       │       │                            签字            │
├───────┼───────┼───────────┬──────────┬─────────┬────────┤
│       │收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医生     │所在单位       │          │其他情况     │        │
│       ├───────┼───────────┴──────────┴─────────┴────────┤
│       │初诊     │                                         │
│指定     │情况     │                                         │
│(急救)    │       │                                         │
│医院     │       │                                         │
│       ├───────┼─────────────────────────────────────────┤
│       │接收     │                                         │
│       │时间     │                                         │
│       │       │                                  (单位盖章)   │
│       ├───────┴─────────────────────────────────────────┤
│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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