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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指定医疗机构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需转院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收治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安康医院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先期救治和强制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指定医疗机构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先期救治和强制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相关规定由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没有参加相关保障制度的精神疾病患者,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医疗费用。
  (三)具有本市户籍,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等家庭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无医疗保障且家庭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负担,家庭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非本市户籍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医疗费用由强制收治的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治疗”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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