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750号)
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做好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按照《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对《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京公治字[2007]6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京公治字[2007]68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害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人民警察法》、《
刑法》、《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疾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公安机关送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
(一)触犯《
刑法》,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二)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受审或者服刑能力,需住院治疗的。
第三条 精神疾病患者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无实际居住地或者暂时无法查清实际居住地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