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5日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