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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2011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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