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善职业康复劳动服务体系。研究制定颁布落实《海南省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的意见》,完善对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管理、服务和扶持措施,推动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规范化、可持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康复劳动站(中心)建设成为庇护性就业场所,拓展残疾人就业形式,推进职业康复劳动分类分层次发展。逐步建立省、市县和基层三级职业康复劳动服务体系。积极开发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每个市县培育3-4个职业康复劳动品牌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康复劳动站。
(四)大力开展残疾人养护照料服务。
坚持公益性质,逐步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专业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养护照料服务体系,使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得到发展。
1.推进居家助残服务。研究、制定、颁布、实施《海南省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赡养”)办法》,推进居家养老(助残)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拓展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特殊需求的服务项目,不断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做实做好居家助残服务工作。建立服务单位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通过资金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服务单位的扶持力度。试点建立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为残疾人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2.丰富社区助残服务内容。制定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营资助和管理办法,加大对温馨家园的投入力度,充实温馨家园的有效服务载荷。统筹规划我省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在目前温馨家园服务无法有效覆盖、残疾人口150人以上的社区(村),可以再统筹建设一个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重点开展职业康复劳动、日间照料和精神文化服务。完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满足残疾程度较重,不宜参加职业康复劳动残疾人的社区日间照料需求。建立助残公益心理热线,加强残疾人及其家庭心理咨询服务。健全社区养老(助残)志愿者队伍。
3.积极发展机构托养服务。研究、制定、落实《海南省养老设施专项规划》,通过床位补贴、以奖代补、人员培训等方式,鼓励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和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市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开展示范型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本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规定,加强专业护理人员培养,提升托养服务质量。
(五)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建设。
全省建成1-3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22家市县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5000户残疾人家庭。扶持5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帮助15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残疾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有计划地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扶持6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全省扶贫工作大局,继续将残疾人列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对象,并给予优先、特惠扶持。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低收入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信贷和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
2.定期开展贫困残疾人状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状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整合资源,加强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制定个性化扶贫开发措施,建立发现一户、扶助一户的长效机制。
3.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争取各级政府逐年增加对残疾人扶贫开发的经费投入;全面落实中央康复扶贫贷款,提高贷款实现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积极发挥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示范点带动效应,鼓励各地落实资金和项目,扩大残疾人扶贫开发覆盖面;各级残联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扶持措施。
4.积极兴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发挥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作用,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优先、特惠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鼓励各地兴建残疾人扶贫基地,推动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效果。
5.加大城乡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救助力度。着力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在此基础上建立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赠送家具、家电等住用品,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备无障碍生活设施,改善居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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