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凡属于上述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批准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二)承办单位函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以其他政策措施为依据的,需提供纸质文本);
4.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情况记录等。
(三)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四)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五)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或者草案作相应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的,应当在报市政府的请示中明确说明理由。
四、切实开展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承办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单位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把法律关,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为市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合法性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承办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相关单位在合法性审查中提供审查协助和支持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