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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要求,现就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市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以及公布出台的形式是否合法。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凡报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报送市政府或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或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审批或市政府会议决策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拟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请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承诺书等,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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