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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
(合政〔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

  设立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平抑物价,平衡供求,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市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税务、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资金。市财政每年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价格调节基金存量、年度资金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市财政资金投入数额。

  (二)征收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对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税额的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计征比例根据税收增长情况,可适当调低。

  (三)征收资源类产品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其它资源类产品专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一)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按季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账户。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手续费按不高于征收(代征)额的2%计提,由市财政核拨给有关征收(代征)单位。

  (三)特殊困难企业,经市物价局会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征、免征、缓征价格调节基金。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本着重点突出、弹性使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重点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主要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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