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