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实现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全部达到居住安全。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以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补贴。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支持社会慈善机构广泛开展募捐活动,并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向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倾斜。
四、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化体育工作
(十一)发展残疾人教育。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就学资助政策,将就读于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电大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资助范围。充分利用本市职业教育办学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培养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实行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无能力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康复及养护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特教工作者生活待遇,减免特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十二)推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积极主动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和培训资金投入;加快残疾人职业技能中心建设步伐,尽快完成市残疾人职业技能中心建设;开展多门类、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满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培训后就业对接工作;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残疾人人才。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由残联部门征收、企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和扶贫等重点工作领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和一般用人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切实落实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范畴。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城镇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范围,提供就业援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要以政策牵动引领农村残疾人加入现代农业产业或实现转移就业;要加大对偏远地区残疾农户生产发展的经费投入,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其增产增收。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公众文化生活要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大中专院校文化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和服务。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