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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廉价的服务。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检查费。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配送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除康复训练费用,免费提供普及型辅助器具。财政投入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室(站),担负起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管理职责。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制度,对15周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支持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要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建立育龄青年婚前免费体检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遗传等因素导致先天性残疾儿的出生率;坚持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心理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等工作,减少因药物、机械、交通等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致残的发生率。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服务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七)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将普惠加优惠、重点保障与特殊扶持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在享受现有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八)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各级政府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人员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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