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及月人均救助金额等;
(四)呈报。对公示期届满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复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