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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第八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以户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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