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撤离。
1.进驻方因外交、违法、纠纷等原因被中国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做出驱逐、责令关闭(停业)、撤出等决定(判决);
2.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向进驻方下发取消其进驻资格的书面通知书,并抄送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进驻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撤离事项;
4.进驻方按期撤离商务联络部办公楼,同时缴回进驻批复的有关文件及公章。
5.如进驻方不撤离,依法采取适当手段或申请执行等方式强制撤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在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联络部的进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指导协调各进驻方开展各项工作,协助各进驻方解决或反映工作中实际问题,使进驻方发挥好职能作用。
第十九条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法定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相互配合加强对进驻方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申请进驻商务联络部登记表
(官方机构)
1、申请单位:
2、法定地址: 所在国家或地区:
3、成立日期:
4、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5、主要工作范围:
6、常驻人员数:
请附常驻人员名单: 姓名 护照号 职务
7、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
1、申请进驻商务联络部的公函。公函应明确进驻方机构的名称、性质、工作任务、人数,负责人姓名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并简单介绍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属行政机构的,要说明机构级别;
2、相应国家商务(外交)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合法有效委派、授权文件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3、进驻方负责人的职务任命(委托)书及其个人工作简历、护照复印件;
4、进驻方工作人员的工作简历,护照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