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商务联络部进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商务联络部进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商务联络部进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各国(地区)商务联络部的作用,推动南宁市与东盟各国、日本、韩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往来,拓展合作领域,规范进驻前述各国(地区)商务联络部(商务联络办事或投资促进)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东盟各国、日本、韩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各国(地区)商务联络部(以下简称“商务联络部”)办公楼内设立的商务联络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定。
前款各国(地区)商务联络办事机构联系安排相应国家(地区)的其他商务机构、商协会、公司、企业进驻商务联络部的办事处(代表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务联络部的全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投资促进局。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进驻使用商务联络部的申请人(含商务机构、商协会、公司、企业,下同)需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驻。
第五条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是相应国家商务(外交)部门委派的官方机构或代表。
(二)申请人是相应国家商务(外交)部门唯一授权指定的一家机构、商协会、公司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