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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妆〔2011〕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化妆品行业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产品范围

  广东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我省原抑制粉刺类产品备案不再执行,统一纳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二、备案实施方式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采取电子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的方式实施(电子信息系统的开通另文通知)。

  三、备案实施程序

  (一)备案产品送检

  申请备案产品应送经指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名单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备案资料提交

  拟备案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申请企业通过我局公众网(http://www.gdfda.gov.cn/)首页的“网上申报”处进入“企业网上办事平台”,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录入。

  (三)备案资料的核对

  地级以上市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进行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信息系统予以上报省局;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信息的发布

  省局收集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在省局网站发布相关备案信息和自动生成产品备案凭证(见附件),供公众查询。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备案

  委托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产品备案,资料需注明委托方。同一产品委托我省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由其中一家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并注明其它生产企业。同一种产品同时委托我省和省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在省外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必在我省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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