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四环路以内及会场和会议驻地周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脚手架、高层结构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进行巡逻值守,防止攀爬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和上锁。如有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立即制止,并拨打“110”报警。
(五)会场和会议驻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停止夜间施工,停止塔吊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和拆卸作业,停止土方作业,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破坏地下管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噪声和扬尘污染。严格限制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的,须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并派专人进行看护,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用电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电压。
(七)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1〕20号)等文件要求,防止破坏地下管线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大力度遏制违章作业和盲目抢工的现象,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工程停止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应留置在合理部位,确保安全。
(九)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和市政建设集团三支应急抢险大队要做好抢险备勤工作,确保人员、物资、设备到位,发生突发事件,做到响应及时,措施得当,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十)会议驻地、会场及行车线路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会议服务保障工作预案的有关要求。
(十一)各集团总公司、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领导是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组织落实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及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要求,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并落实领导带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