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科学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要协调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着重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激励基层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级政府统筹运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政策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方式,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探索银政合作下的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九)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过渡性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探索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依法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
(十)充分发挥建设金融强省专项激励资金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技术的创新力度,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收集民间融资数据及其活动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引导民间融资逐渐走向规范、透明、科学发展的轨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
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二)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金融服务较弱的县域和乡镇,增设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在省内开设异地支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省内适度跨区域发展。
(十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争取全省再组建一批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满足支农贷款的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